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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管理制度 河环院字〔2023〕78号

发布日期:2023-11-10    作者:安全稳定工作处     来源: 安全稳定工作处     点击:

学校各内设机构: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电动车管理制度》经2023年11月2日学校第14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河北环境工程学院电动车管理制度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

2023年11月6日


附件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电动车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电动车管理,维护校园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火灾事故,保护师生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关于规范电动车停放充电加强火灾防范的通告》《河北省电动车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电动车是指除电动汽车之外,以蓄电池作为能源的电动车、电动摩托车和电动三、四轮车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校区域内电动车使用、登记、通行、停放、充电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 学校各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人员所属电动车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安全稳定工作处应当做好电动车的登记和道路通行管理。

第六条 学生工作处、各系应当加强对学生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电动车文明驾驶的宣传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素养。

第七条 宣传部应当加强电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消防安全和文明出行的公益宣传。

第八条 校园内通行的电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具备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合格证明。

第九条 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车安全性能的行为:

(一)拼装、二手电动车;

(二)拆除或者改变电动车的限速装置;

(三)改装电动机、蓄电池等部件;

(四)加装车篷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

(五)其他影响电动车安全性能的行为。

第十条 校园电动车实行总量控制,经学校批准并发放《河北环境工程学院电动车通行证》;否则不得进入校园使用。

第十一条 申请校园电动车通行证,需由所属机构领导批准,经安全稳定工作处根据学校电动车总量控制数审核,并核验电动车通过后予以办理。

第十二条 已登记的电动车所有人信息等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安全稳定工作处申请变更登记;已登记的电动车遗失、灭失等或者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应当办理注销或者转移登记。

第十三条 驾驶电动车在校园行驶,应当在车前位置悬挂通行证,保持通行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变造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通行证,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车的通行证。

第十四条 通行证丢失或者毁损的,电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安全稳定工作处申请补领或者换领。学生毕业和第三方服务人员离岗前,电动车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将通行证交回安全稳定工作处。因特殊原因不能交回的,需报告安全稳定工作处公告作废。

第十五条 驾驶电动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

(二)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靠车行道右侧行驶;

(三)驾驶人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速要求;

(四)文明驾驶,不得抛洒物品、垃圾和随地吐痰;

(五)驾驶电动车通过允许横过机动车道路段的,应当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下车推行通过;

(六)电动车载物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并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发生物品散落、飘洒,载物的高度、宽度、长度不得影响道路通行安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驾驶、乘坐电动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驾驶电动车上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

(一)驾驶拼装或者违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车;

(二)互相追逐、超速行驶、逆向行驶;

(三)醉酒驾驶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

(四)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

(五)吸烟,饮食,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电动车应当按秩序停放在指定停车位或电动车车棚,未设置停放区域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禁止在校园各建筑室内及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车。

第十九条 为电动车充电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私拉电线、私安插座为电动车充电。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等为电动车充电。禁止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在宿舍、办公楼内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为电动车或电动车电池充电。

第二十条 校内各机构应当落实所属区域及周边安全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动车在公共区域的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行为。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各系对学生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要依校规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第三方服务人员电动车违规停放、充电行为要由所属机构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等相应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安全稳定工作处要做好校园巡查,发现违规停放、充电行为存在,要及时查处并组织清理,同时通报给所属机构;对于妨碍工作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消防机关或辖区派出所进行汇报处理。

第二十四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应当制定并实施电动车停放场所、充电设施等基础设施规划,加强电动车等非机动车通行道路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安全稳定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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