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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河环院字〔2025〕77号

发布日期:2026-01-07    作者:安全稳定工作处     来源: 安全稳定工作处     点击:

河环院字〔2025〕77号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

关于印发《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学校各内设机构:

为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及财产安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本规定经2025年第22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

2025年12月22日


附件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

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校园交通秩序,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及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校所有参与交通活动的单位、师生员工、来访人员及机动车、非机动车。

安全稳定工作处是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校内其他二级机构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共同协助、配合做好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 道路管理

第四安全稳定工作处应当在学校门前及校内主要道路设置交通警示、引导标志(如斑马线、缓冲带、限速牌等),并科学规划校内停车位。上述交通设施及停车位未经安全稳定工作处书面批准,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坏或占用。

第五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应做好道路及道路设置维护工作,发现路面破损、井盖缺失、路灯不亮等问题须在24小时内启动维修,统筹道路保洁、下水道疏通及积雪清扫工作。

第六条 校内交通道路为校园公共通行空间,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或设置障碍物。因工程建设确需占用、挖掘校内道路或铺设管线的,施工单位须事先提交书面申请,明确施工范围、工期及安全保障措施,经分管安全工作校领导审批同意后实施。施工期间,施工单位须在现场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设施;工程竣工后,须及时修复路面及相关交通设施,清理施工垃圾,恢复道路正常通行条件。

第三章 机动车管理

第七条 机动车进入校园应悬挂合法有效的机动车号牌,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本,未符合上述要求的,一律禁止进入校园。

第八条 学校严禁营运车辆(含出租车、网约车、黑车等)进入校园。各系及学生工作处须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引导学生拒绝乘坐非法营运车辆,保障出行安全。

第九条 学校教职工及第三方服务人员的机动车需进入校园的,须携带本人有效证件(教职工证、工作证等)及车辆相关证明材料,到安全稳定工作处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经校园门禁自动识别系统录入信息后,方可凭车牌系统识别进入校园。无牌无证机动车一律禁止入校。

第十条 校外社会车辆需进入校园的,须通过《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校园绿通》微信小程序提交入校申请(注明车辆信息、入校事由、停留时间等),经接待部门审批通过后,可在批准期限内出入校园。

第十一条 所有车辆进入校园后,须服从执勤人员(安全稳定工作处工作人员、校园保安等)的指挥、检查与管理,按照校内交通标志、标线指示行驶和停放,严禁在行车道、禁停区域乱停乱放,阻碍交通通行。校内施工车辆须严格遵循安全稳定工作处指定的专线行驶,不得随意变更路线。

第十二条 校内已划定禁停、禁行区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进入该区域行驶或停放;确因公务(如教学、科研、应急保障等)或特殊情况需进入、停放的,须事先向安全稳定工作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机动车须在学校规划的指定停车位内停放,严禁在校园主干道、消防通道、应急通道及教学区域周边禁停路段停放。停放在校内的机动车,驾驶人离开前应当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关好车门、车窗,妥善保管车内物品;学校不承担车辆在校内停放期间的损坏、丢失等保管责任。

第十四条 对校内违章停放(如占用消防通道、堵塞主干道等)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安全稳定工作处可采取电话告知、贴条、取消校园通行权等措施,必要时有权实施强制牵引,牵引费用及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由车辆所有人或使用人承担。

第十五条 任何部门及个人严禁在校内道路上酒后驾车,不得实施无证驾车、学习驾驶(练车)、试刹车等危险行为;违反本条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因校内举办会议、培训、赛事等活动需临时进入校园的外单位车辆,由活动主办部门提前1个工作日(重大活动需提前1周)向安全稳定工作处提交书面申请,注明车辆数量、车牌信息、入校时段及活动地点,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七条 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执行公务时,可优先进入校园,执勤人员应主动引导通行。超大、超重货物运输车辆需进入校园的,须提前向安全稳定工作处申请,明确运输货物种类、车辆尺寸及重量,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按照指定时间、路线行驶,避免影响校园正常秩序。

第十八条 外来车辆入校时,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及校园交通管理相关要求;对拒不服从执勤人员管理、强行闯卡或违规行驶的,学校有权拒绝其进入校园,情节严重的将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第四章 电动自行车管理

第十九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校园行驶,应当在车前位置悬挂校园电动自行车通行证,保持通行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买卖、伪造、变造通行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通行证,不得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的通行证。

第二十条 通行证丢失或者毁损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向安全稳定工作处申请补领或者换领。学生毕业和第三方服务人员离岗前,电动自行车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将通行证交回安全稳定工作处。因特殊原因不能交回的,需报告安全稳定工作处公告作废。

第二十一条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不得有下列影响通行安全的行为:

(一)驾驶拼装或者违法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

(二)互相追逐、超速行驶、逆向行驶;

(三)醉酒驾驶或者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药品后驾驶;

(四)牵引动物或者不使用容器搭载动物;

(五)吸烟、饮食、使用手持电话或者其他电子通讯设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秩序停放在指定停车位或电动自行车车棚,未设置停放区域的,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禁止在校园各建筑室内及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

第二十三条 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不得私拉电线、私安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在建筑物的公共门厅、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场所等为电动自行车充电。禁止在宿舍、办公楼内等非集中充电的室内场所为电动自行车或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机构应当落实所属区域及周边安全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和制止电动自行车在公共区域的违规停放、违规充电等行为。

第五章 通行秩序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时,须保持安全车速,最高时速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助力车等非机动车在校园内行驶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车辆行经教学区、生活区、学生活动广场等人员密集区域时,须进一步减速慢行,禁止鸣喇叭(紧急情况除外),主动避让行人。超速违规处理标准如下:

超速1次/月:对驾驶人进行电话提醒;

超速2次/月:将违规信息报送驾驶人所属机构;

超速3次/月:将该车辆列入校园车牌识别系统黑名单,对驾驶人进行教育提醒,重新提交车牌录入申请。

第二十六条 师生员工不得在校园道路上长时间站立交谈,避免妨碍车辆通行;严禁擅自在校园道路上从事集会、摆摊设点、做操、跳舞、轮滑、球类运动、追逐打闹等影响交通通行的活动,确需开展集体活动的,须提前向安全稳定工作处申请,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在指定区域、时段开展,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第六章 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在校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事故现场,避免二次事故发生;同时向安全稳定工作处报告(联系电话:0335-7523110,0335-7815998),说明事故地点、车辆信息及人员情况。安全稳定工作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到达现场开展调查、固定证据,必要时协助公安机关进行事故认定与处置;涉及人员受伤的,应第一时间联系校医院或拨打120急救电话。

第二十八条 因个人或单位行为损坏校内交通设施(如道闸杆、隔离桩、标志标线、护栏等)、道路路面或其他公共设施的,须依法追究相关责任;安全稳定工作处将根据设施损坏程度及实际维修费用,责令损坏方承担赔偿责任,拒不赔偿的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第二十九条 师生员工凡违反本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提醒、通报所在机构、取消入校授权等,并纳入年底二级单位目标绩效考核。校外人员凡违反本规定的,情节轻微的经批评教育后劝诫离校;经劝说无效或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中环党字〔2014〕3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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