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的通知
全校各党总支:
为完善学校安全隐患常态化排查工作,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生产管理,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校园安全隐患常态化排查机制的通知》(冀教安函〔2024〕81号)要求,根据《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学校安全稳定责任制实施办法》《学校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和《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制度》。该制度经2025年学校第5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2025年3月18日
中共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3月18日印发
附件: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
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为完善学校安全隐患常态化排查工作,进一步加强校园安全生产管理,按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建立校园安全隐患常态化排查机制的通知》(冀教安函〔2024〕81号)要求,根据《河北省学校安全条例》(2019.9)、《学校安全稳定责任制实施办法》、《学校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和《学校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贯彻“关口前移、源头管控、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建立制度健全、职责明晰、运行规范、管控有效的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机制,形成学校“风险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工作模式,实现党政领导有力、机构监管有效、机构责任落实、师生参与有序的工作格局,以超前防范为核心,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形成前,有效防范和遏制学校责任安全事故,全面提升学校安全稳定工作水平。
第二条 书记、校长为我校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总责;学校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为直接负责人,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等工作,督促学校有关机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各二级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业务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每位教职员工严格落实岗位职责中的安全责任要求,确保各项教育教学科研活动的安全,保证学校和全体师生的安全。
第三条 安全隐患是指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教育教学、科研、生产、经营和生活等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学校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受到严重损害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四条 鼓励师生员工对身边的安全隐患进行举报,一经查实,要对举报人进行表扬或奖励。安全稳定工作处定期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公示,实行挂账督办。
第五条 排查工作运行机制存在的安全隐患
(一)安全机制是否健全,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安全稳定工作处负责监督,各二级机构负责落实)
(二)是否建立校园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稳定工作处负责监督,各校园重点部位管理机构负责落实)
(三)是否有突发安全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预案(安全稳定工作处统筹负责,各二级机构对所负责工作领域具体负责)。
第六条 排查治安安全隐患
(一)校园重点要害部位是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措施;(安全稳定工作处负责)
(二)校园租赁经营及施工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
(三)视频监控设备、红外报警装置以及校园监控中心运行是否正常。(安全稳定工作处负责)
第七条 排查消防安全隐患
(一)公寓楼、教学楼、餐厅、体育馆、图书馆等公共区域内禁止吸烟;(各公共区域负责机构在区域内监督管理;学生禁烟工作由所属系部负有主体责任)
(二)是否有损坏、挪用、停用或擅自拆除消防设施的情况,消防设备设施是否齐全、有效;(安全稳定工作处负责)
(三)是否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情况;(安全稳定工作处负责)
(四)是否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的情况;(安全稳定工作处负责)
(五)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正常状态,防火卷帘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情况;(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
(六)消防重点单位是否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是否有巡查记录;(各消防重点机构负责)
(七)消防报警装置、控制系统是否正常运行;(安全稳定工作处负责)
(八)学生公寓、教学楼及办公场所等公共区域是否安装了影响人员逃生和应急救援的金属护栏;(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
(九)防火警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是否有缺失、损坏、标识错误、被遮挡、被覆盖等现象;(安全稳定工作处负责)
(十)是否使用明令禁止的“三合一”建筑(即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一种以上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的建筑);(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
(十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等活动,是否严格按照“三同时”原则落实,是否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
(十二)学校及社会单位在校内举行的大型活动,如:庆典、会议、体育赛事、文艺演出、各类考试、迎接新生及影视拍摄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安全稳定工作处负责监督,各校内主办机构负责具体落实)
第八条 排查校舍及公共设施安全隐患
(一)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
(二)学校是否存在危及师生安全的校舍房屋;(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
(三)生活区、商业经营区是否存在私自搭建,影响安全的附属建筑;(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
(四)是否有依傍学校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现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
(五)是否有将房屋和场地租借给他人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现象;(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
(六)校园内电网、煤气管道、自来水管道等基础设施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
(七)教学楼、实验室、实训室、工训中心、河海中心和学生宿舍、办公区是否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有无违章使用明火和劣质、大功率电器以及私接乱拉电气线路现象,电气线路是否超负荷和老化;(安全稳定工作处、资产与后勤管理处、学生工作处、教务处、环境技术研究与实验中心及各系共同负责)
(八)锅炉、燃气、电气、体育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是否及时,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资产与后勤管理处、体育系负责)
(九)学校施工现场及其他基础设施有无安全隐患和警示标志损坏情况。(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九条 排查交通安全隐患
(一)是否有未经批准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交通活动的情况;(安全稳定工作处负责)
(二)施工时是否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是否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
(三)交通标志设立、路桩是否清晰、准确、完好,行车标线是否清晰、完整;(安全稳定工作处负责)
(四)校园车辆、电动车、自行车是否按秩序停放。(安全稳定工作处负责)
第十条 排查实验、实训室安全隐患
(一)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各项操作是否安全规范;(各使用机构负有主体责任,环境技术研究与实验中心负责监督)
(二)危险化学品的购买、使用与存放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管理规定,实行专人管理、专柜存放;(各使用机构负有主体责任,环境技术研究与实验中心负责监督)
(三)化学品危险废弃物管理与处置是否规范。(各使用机构负有主体责任,环境技术研究与实验中心负责监督)
(四)特种设备使用是否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各使用机构负有主体责任,环境技术研究与实验中心负责监督)
第十一条 排查食品卫生安全隐患
(一)学校是否对食堂饮食卫生工作实行目标管理;(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
(二)食堂、超市、培训餐厅的食品卫生及环境卫生是否符合标准;(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
(三)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和持证上岗,并按规定着装;(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
(四)各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是否符合国家管理规定;(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
(五)食堂、餐厅采购、进货、储藏、加工、出售、留样、消毒以及饭菜质量是否符合《食品卫生法》安全管理要求,监督管理过程是否到位。(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
第十二条 排查网络安全隐患
(一)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宣传部、信息技术中心负责)
(二)网络舆情监管措施是否到位;(宣传部负责)
(三)能否全力防范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反动、色情、暴力、谣言等国家禁止的不良信息以及其他破坏信息安全的非法活动。(宣传部、信息技术中心负责)
第十三条 排查日常管理制度执行中的安全隐患
(一)师生离秦是否执行了请(销)假制度;(人事处、学生工作处及各系负责)
(二)日常安全检查与管理是否到位;(安全稳定工作处负责)
(三)是否对师生员工(含外籍师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安全稳定工作处、学生工作处及各系、国际交流中心负责)
(四)开展大型群体性活动是否实行审批制度,活动前是否对活动场地、设施、通道进行安全检查;(安全稳定工作处负责监督,各校内主办单位负责具体落实)
(五)对患有严重心理障碍、传染性疾病的师生员工是否建档、采取了有效防控措施;(人事处、学生工作处及各系负责)
(六)临时用工是否符合用工管理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人事处、各临时用工单位负责)
(七)服务和值班人员是否有不规范、不文明行为,值班人员服务是否到位。(各主管机构负责)
第十四条 排查校园重点要害部位安全隐患。(安全稳定工作处负责)
第十五条 安全隐患排查的途径包括岗位互查、各二级机构自查、安全稳定工作处监督检查、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大检查,以及群众举报等。自觉服从上级各项安全检查督导。
第十六条 安全隐患排查整改要求
(一)在每学期开学前,放寒暑假、节假日前等重要时间节点,分层次开展全校性的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开展大学生安全教育。
(二)学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调研1次安全生产工作,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每季度组织有关职能机构进行一次全校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梳理并确定整改目标,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落实负责整改的机构和责任人以及整改限期,建立整改台账,落实整改。整改完成后,应向学校提交整改反馈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安全隐患概况、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整改结果。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要追究相关领导、机构、人员的责任。
(三)各二级机构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改的工作机制,逐级完善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
(四)各二级机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调研1次安全生产工作,行政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每月组织安全员、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一次安全自查,排查本单位的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防范,并填写《校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制定隐患整改实施方案,向安全稳定工作处报告以监督落实。
(五)公寓、餐厅、超市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自查。
(六)消防隐患排查工作每月不少于一次,每次排查人员不得少于三人。
(七)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处应加强安保人员的管理,每周对出入登记和校园巡查登记情况进行抽查,如有违规、违纪情况责令及时整改。
(八)安全稳定工作处每月组织一次督导检查,对各机构自查上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举报的安全隐患进行认定,并及时向安全隐患所在机构送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督促整改落实。
(九)在自查、排查过程中,如果遇到不能下结论的问题要及时上报学校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得到批复意见后实施,以防事故发生。
(十)各机构在安全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加大防范力度,确保不出事故。对不能保证安全的,应立即停止使用。防止在整改过程中产生新的安全隐患和各类事故。
(十一)各机构应自觉接受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安全稳定工作处)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指导、检查及督办。安全隐患所在机构要根据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安全稳定工作处的要求进行整改,不能整改到位的,向学校及时反映以落实到位。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
(一)各机构要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具体记录排查时间、安全隐患项目名称、地点、内容、存在风险、主要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时间、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整改进度等情况,定期检查督促。
(二)各机构要高度关注所负责业务领域的安全隐患,及时向安全稳定工作处反馈整改进度,实时动态监管,确保安全隐患及时排除。
(三)各机构要全过程记录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实现安全隐患发现、登记、整改、销号的闭环处置,实现对隐患自查、自改、自销的常态化管理模式,安全稳定工作处依据隐患排查整改情况,定期完善隐患管控措施。
(四)各结构要建立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工作专门档案,对所负责业务领域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安全隐患整改方案等相关资料集中统一归档,进行痕迹化管理,实现可追溯管控。
(五)安全稳定工作处对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督查,做好督查记录。在督查中发现拒不整改,或可能严重危及安全的重大事项,及时向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六)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各类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机构和相关人员,学校将按照《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机构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八条 应急值守
建立健全校内应急值守、处置各类安全事件的应急机制,师生协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置学校突发安全事件,提高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
(一)应急值守管控措施
1.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学校应急值守工作由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和指挥,安全稳定工作处作为应急值守工作的处置机构,安全事件所涉及的二级机构作为应急值守工作的负责机构,学生事件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教工事件由人事处负责,教学事件由教务处负责。
2.系统联动,群防群控。学校发生安全事件后,应急处置机构派专人迅速赶赴现场积极处置,并及时向学校值班领导报告,同时要通知该事件涉及的二级机构,所涉及的机构有关成员要立即深入现场开展工作。应急值守值班领导要深入一线,协调做好事件、事故的处置工作。
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进一步完善安全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对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安全隐患,要立足防范,抓小、抓早、以快制快。一旦发生安全事件,要确保发现、报告、指挥、处置等环节的紧密衔接,做到快速反应,及时应对,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应急处置流程
1.事故接警。接警后,值班人员要立即带领保安员赶到事件发生现场处置,如已报告公安机关,则配合公安人员处置。
2.现场处置。值班人员赶到现场后要第一时间控制现场,及时疏散聚集人员,如案件当事人扔在发生打架、争吵等行为,要及时做好劝导、控制住事态发展。
3.事故报告。现场控制后,值班人员要了解事件情况,及时向学校值班中层领导报告。
4.事故通报。经值班领导批准,将该事件通知涉及的二级机构,该机构协调有关成员到达现场后开展后续处置。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安全稳定工作处负责解释。
上一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河环院字〔2025〕77号 下一条: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河环党字〔202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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