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环党字〔2024〕49号
中共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全校各党总支、各机构:
为加强学校各级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法律规定,特制定《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4年7月12日
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各级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进一步落实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河北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等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学校各级组织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以下统称“领导干部”)。
第三条实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师生至上、安全发展理念,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系统思维、法治思维,综合运用巡查督查、考核考察、激励惩戒等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体制机制,有效防范安全生产风险,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进一步激发领导干部新时代新担当新作为,为加快推进有特色、高水平、国内知名的教学应用型大学建设营造良好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
第四条实行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第五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坚持依法依规、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按照权责一致、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根据领导干部的岗位职责、履职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责任。
第二章职责内容
第六条领导干部要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学校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和指示精神,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七条各级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八条校党委和各二级机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领导统筹学校和各二级机构安全生产工作;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各二级机构党组织议事日程,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政策措施、责任追究等重大问题;党委常委会议和各二级机构党组织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各二级机构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每半年至少调研1次安全生产工作;
(三)把安全生产纳入党委常委会会议和各二级机构党组织会议及其成员职责清单,推动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建设,督促有关部门和人员依法依规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督促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四)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组织班子队伍建设,支持群团组织参与、监督安全生产工作,统筹协调各方面重视、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五)推动完善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督促加强对各二级机构的安全生产巡查;把安全生产纳入防范重大风险的重要内容,督促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体系;
(六)推动将安全生产纳入事业发展全局、纳入各二级机构考核评价体系,作为衡量各二级机构事业发展的重要指标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考核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督促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七)大力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思想,强化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纳入党的宣传思想工作范畴,将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纳入党委和各二级机构党组织学习内容、干部培训内容,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各二级机构党组织每半年安排1次安全生产集体学习。
第九条校行政和各二级机构行政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全面负责学校和各二级机构安全生产工作;
(二)把安全生产纳入行政重点工作,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纳入学校发展规划,每半年安排1次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影响和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校长办公会议和各二级机构工作会议研究安全生产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校行政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各二级机构行政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带队检查1次安全生产工作;
(三)组织制定班子成员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责任清单,制定完善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带头深入分管二级机构开展安全监督检查,督促安全生产责任措施落实;
(四)设立和保障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保障安全生产必需的人员、设施、车辆装备等;
(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体系,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调查处理及信息公开工作;
(六)将安全生产纳入二级机构考核评价体系,建立安全生产考核与履职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挂钩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
第十条学校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履行以下职责:
(一)具体负责学校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织制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及学校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措施;
(三)协助校党委主要负责人落实对安全生产的领导职责,定期向党委常委会会议汇报安全生产工作,督促落实校党委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
(四)协助校行政主要负责人统筹推进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领导安全生产办公室日常工作,定期向校长办公会议汇报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点难点问题;
(五)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奖惩等工作,督促学校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六)组织实施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建设,指导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联合检查;
(七)加强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督促开展应急演练,依法组织或者参与安全生产事故救援、调查处理、责任追究和整改落实等工作;
(八)统筹推进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科技支撑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分管二级机构的安全生产工作,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全面加强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
(二)督促分管二级机构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和学校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等;
(三)推动分管二级机构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期组织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每年向校党委和行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分管工作领域、二级机构安全生产方面履职情况;
(四)协调组织、宣传、人事和学生管理等部门支持保障安全生产工作,动员群团组织积极参与、支持、监督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二条各二级机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履行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一)具体负责分管工作领域、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健全规章、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二)推进分管工作领域、部门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监督检查、同时考核奖惩;
(三)定期组织分管工作领域、部门安全生产检查、巡查、隐患整改等工作,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统筹推进分管工作领域、部门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具体问题,每年向本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分管工作领域、部门安全生产方面履职情况;
(五)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工作机制,组织开展分管工作领域、部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风险评估、隐患整改等工作;
(六)加强分管工作领域、部门安全生产应急体系建设,健全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积极参与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和调查处理等工作;
(七)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及培训活动,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
第三章考核考察
第十三条把学校中层及以下各级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学校督查督办重要内容,不定期组织督促检查。
第十四条实行安全生产通报制度,把安全生产情况纳入重要工作情况通报内容,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每半年向党政主要负责人通报1次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五条实施安全生产巡查工作制度,加强对各二级机构的安全生产巡查,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将巡查结果作为对被巡查各二级机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奖惩、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六条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每年对各二级机构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进行全面评价,将考核结果与二级机构领导干部履职评定挂钩。
第十七条在对各二级机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任期考核及其他考核中,应当考核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并以适当形式公开,将其作为确定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
第十八条各二级机构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十九条党委组织部在考察领导干部拟任人选或有关部门在推荐、评选领导干部作为奖励人选时,应当考察其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
第二十条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各二级机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责任人,当年不宜列为选拔任用、评优评先对象:
(一)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
(二)因未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的;
(三)对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巡查考核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严重违章违法行为和其他重要问题,没有落实整改措施的;
(四)有其他不宜列入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二级机构,当年不得参加评优评先。对因发生安全事故被追究责任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在相关规定时限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或者重用任职。
第四章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在积极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健全安全生产体制机制、承担安全生产专项工作、推进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预防体系建设、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参加应急救援和抢险救灾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二级机构和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通报表扬。
第二十四条在任期内连续3年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的,按照有关规定在评优评先、选拔任用时优先考虑。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五条各二级机构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一)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不到位的;
(二)阻挠、干涉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
(三)对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四)对本机构或分管工作领域、部门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有效解决,负有领导责任的;
(五)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未按照规定组织救援或救援不力的;
(六)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
(七)有其他应当问责情形的。
第二十六条对应当问责的领导干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诫勉、停职检查、调整等组织处理和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第二十七条对工作不力导致生产安全事故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扩大,或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的领导干部,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第二十八条对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损失或者挽回社会不良影响的领导干部,可以从轻、减轻追究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查实已经全面履行了本实施细则第二章所规定职责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有关职责,并全面落实了上级和学校有关工作部署的,不予追究有关干部的领导责任。
第三十条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且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格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一条存在本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情形应当问责的,由纪委、组织、人事等部门按照权限和职责分别负责。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的,分别由纪委、组织和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政组织对安全生产工作共同负有领导责任,其领导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十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一岗双责”中的“一岗”是指领导干部职务对应的岗位;“双责”是指领导干部既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又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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