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环党字〔2024〕51号
中共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全校各党总支、各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的消防工作、防止火灾危害,提高防火救灾工作的快速机动能力,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确保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北省学校消防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修订《消防安全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24年7月15日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的消防工作、防止火灾危害,提高防火救灾工作的快速机动能力,保护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的安全,确保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河北省学校消防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强化消防意识”的方针,不断提升消防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的能力、组织补救初起火灾的能力、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的能力、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的能力。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努力实现消防“零”事故目标。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条校长(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重大措施,与学校各机构签订安全责任书;
(二)批准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及年度经费预算;
(三)确定必要的消防安全管理专职人员编制,在组织机构上给予充分保障。
第四条主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和消防工作直接责任人,协助校长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部署、安排、监督、检查、落实等管理职责。
第六条安全稳定工作处是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定学校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职责,不断完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规范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二)编制年度消防经费预算,以保证消防经费投入,确保学校配备的消防设施、消防控制系统得到及时维修与更新,安全隐患整改得到落实;
(三)普及消防知识,开展消防宣传教育与培训工作,组织消防应急演练,增强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灭初期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做好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四)确定学校消防重点机构,监督检查各机构消防安全职责的落实情况;
(五)消防控制室应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明确值班岗位职责,监督检查;
(六)在学期初、学期末及重要时间节点进行全校消防检查及安全隐患排查,对消防设施、消防联动系统及消防重点机构的管理与运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对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或督促整改;
(七)检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消防通道的畅通情况;
(八)对学校实施的工程项目,以及人员密集场所投入使用前,安全稳定工作处协助消防部门对消防行政许可手续的完备性进行检查;
(九)发生火灾时,安全稳定工作处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十)协助公安消防部门调查火灾事故,做好火灾事故的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七条学校各二级机构和其他驻校单位负责人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
(一)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机构、驻校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机构、驻校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机构、驻校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建立本机构、驻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四)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五)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处备案;
(七)其他各二级机构的领导是本机构消防安全管理人,具体负责业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
(八)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区域
(一)教学楼、实验室、信息楼、文科楼、理科楼、图书馆、学生宿舍、食堂、超市、宾馆、校医院、体育场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广播台、学报等宣传部门;
(三)档案室等保密要害部门;
(四)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五)重点实验室、计算机房、大型多媒体室及消防控制室;
(六)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九条在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机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安全稳定工作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需依法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条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部门参加。建设单位及其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及时报学校档案部门和消防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二条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参加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三条学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机构和人员应当向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四章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十四条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校消防安全检查,各二级机构每月对本部门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安全稳定工作处开展巡查督查、落实整改。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机构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安全通道畅通情况;
(九)违规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十)违规使用危险化学品情况。
第十五条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部门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六条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消防救援部门、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核查、整改。
第十七条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部门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机构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第五章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十八条安全稳定工作处每年组织至少一次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机构、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十九条每学年安全稳定工作处联合学生工作处及各系部至少组织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和消防演练;
第二十条学校各二级机构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安全稳定工作处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六章消防经费
第二十一条学校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二十三条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二十四条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七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学校每年召开安全稳定工作会议,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六条对因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本办法规定而酿成火灾事故的,在消防部门依法进行处理的同时,学校亦将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在事故结案报告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对事故责任机构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做出相应的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安全稳定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原《中共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委员会关于修订安全管理相关制度的通知》(河环党字[2018]26号文)中的第四项制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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