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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河环院字〔2020〕118号

发布日期:2020-12-16    作者:安全稳定工作处     来源: 安全稳定工作处     点击:

河环院字〔2020〕118号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

关于印发《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完善安全稳定工作体制机制,预防和减少学校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学校及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切实保障学校安全稳定和谐,根据《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该办法经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

2020年12月10日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办公室 2020年12月10日印发

附件:

河北环境工程学院

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完善安全稳定工作体制机制,预防和减少学校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学校及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切实保障学校安全稳定和谐,根据《高等教育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稳定工作实行校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全员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安全稳定新发展理念和系统观念,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统筹谋划、群防群治,层层落实安全稳定责任,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第三条学校成立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相关制度;研究确定安全稳定年度工作任务;分析学校安全稳定存在的问题,研究对策并及时部署;研究确定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重点部位并组织检查、督促整改。

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全稳定工作处,负责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协调落实、监督检查。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稳定工作,包括政治安全、校园治安、生产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卫生防疫、信息安全、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等主要内容;本办法所称安全稳定工作责任,是指学校各机构及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和本职岗位上必须履行的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第二章 职责要求

第五条各机构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机构安全稳定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机构的安全稳定工作承担主要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实行“一岗双责”,既抓分管工作又抓安全稳定工作,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承担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全校教职员工在各自岗位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稳定工作承担具体责任。

第七条按照职责分工,各相关机构须根据学校有关规定,主动承担起预防和杜绝安全事故的责任,认真抓好本机构及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稳定工作,做到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第八条各机构安全稳定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落实主体责任,将安全稳定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中,严防因工作失职、渎职造成或引发安全稳定事故;

(二)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组织、制度,完善工作体系和工作机制;

(三)定期分析安全稳定工作形势并组织实施,做到安全稳定工作有计划、有检查、有记录、有考核;

(四)及时宣传安全稳定工作法律法规,传达上级有关安全稳定工作指示精神、工作部署,抓好贯彻落实;

(五)对管理范围内的师生员工经常开展安全稳定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稳定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六)积极排查影响安全稳定的各类隐患和苗头性问题,健全内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及时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

(七)确定本机构安全稳定工作重点部位,报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重点部位建立日常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制度;

(八)定期检查本机构内部安全防范措施,做好本机构所属区域内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

(九)完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有效控制和妥善处理各类突发事件和事故;

(十)严格执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信息报送制度;

(十一)认真落实上级及学校安排的其他安全稳定工作任务。

第九条安全稳定工作严格执行“谁主管、谁负责”和“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各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承担主体责任,相关管理机构还承担职责(业务)范围内的监督管理责任。

(一)校办公室负责国家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机要保密、档案管理等安全稳定工作的主体责任;

(二)党委组织部(统战部)负责民族、宗教等方面安全稳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党委宣传部负责涉及意识形态领域方面安全稳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四)学生工作处负责学生教育与管理、学生活动、招生就业和学生资助等方面安全稳定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校学生会、团学活动、学生公寓管理、招生就业等安全稳定工作的主体责任;

(五)财务处承担会计档案管理和资金管理等安全稳定工作的主体责任;

(六)教务处负责实验室、实习实训室(基地)及各类教学过程中安全稳定工作的监督管理;

(七)安全稳定工作处负责消防、治安、反邪教、安全管理和教育等方面的监督管理,承担校园治安防范、交通管理、消防管理、安全教育等安全稳定工作的主体责任,协调平安校园建设工作。

(八)资产与后勤管理处负责国有资产、卫生防疫等方面安全稳定工作的监督管理,承担新建工程、公共建筑及其附属设施、食品、水电暖及校园基础设施、后勤服务及生产等方面安全稳定工作的主体责任;

(九)环境技术研究与实验中心承担实验中心和全校实验药品、实验器材、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等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十)信息技术中心承担校园网络运行、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安全稳定工作的主体责任;

(十一)国际交流中心承担在校师生出国安全及其他涉外事务安全稳定工作的主体责任;

(十二)校医院承担卫生防疫、医疗垃圾处置等安全稳定工作的主体责任;

(十三)继续教育部承担本机构内饮食、住宿和学历继续教育、非学历教育等方面安全稳定工作的主体责任;

(十四)各教学机构承担本机构内实验室、实习实训室(基地)、各类教育教学活动、师生管理、治安综合治理、消防安全等安全稳定工作的主体责任;

(十五)全校各机构认真落实安全稳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主动承担职责范围内其他安全稳定工作的主体责任,确保职责范围内,不发生因未履行或履行职责不到位而引发的重大及以上的安全稳定责任事故。

第十条各机构要把安全稳定工作的理念和措施落实到师生学习、工作和生活中,构建安全稳定工作长效机制,努力实现学校无重大安全稳定事故的总目标。

第三章 考核及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学校每年对各机构安全稳定工作情况进行全面评价,将落实安全稳定责任情况列为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对在平安校园建设、改善安全稳定条件、防止安全事故、组织参加抢险救援、整治重大事故隐患、查处安全非法违规行为、推动安全稳定理论和科技创新应用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机构和个人,由学校给予绩效奖励和评优评奖;

各机构要将安全稳定工作纳入年度职能绩效目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年度考核中应当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将履行安全稳定工作责任情况列入述职内容。

第十二条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权责统一、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具体责任追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安全稳定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北环境工程学院安全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实施办法》(河环党字〔2017〕5号)同时废止。

上一条: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 河环院字〔2020〕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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