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管理,避免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学院《安全稳定工作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安全隐患是指违反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管理制度的规定,或因其他因素在教育教学、科研、生产、经营和生活等活动中存在的可能导致学院和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受到严重损害事故发生的物的不安全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对巡查、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尽快整改及时消除隐患,对不能尽快整改的安全隐患,被检查部门在接到限期整改通知书后制定整改方案、期限整改,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并写出整改报告。逾期未整改合格的要追究相关领导、部门、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 在安全隐患未消除之前,隐患部门应当落实防范措施,加大防范力度,确保不出事故。对不能保证安全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对本部门无力解决的重大安全隐患,要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鼓励师生对身边的安全隐患进行举报,一经查实,要对举报人进行表扬或奖励。主管部门应定期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公示,同时实行挂账督办。
第五条 排查工作运行机制存在的安全隐患。
(一)安全机制是否健全,安全责任制是否落实。
(二)是否建立校园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是否有突发安全事件预警机制和应急处置预案。
第六条 排查治安安全隐患
(一)校园重点要害部位是否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措施。
(二)校园租赁经营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三)视频监控设备、红外报警装置等治安技防设备运行是否正常。
第七条 排查消防安全隐患。
(一)是否有损坏、挪用、停用或擅自拆除消防设施的,消防设备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二)是否有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的。
(三)是否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消防水源的。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方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五)消防重点单位是否每日进行防火巡查,是否有巡查记录。
(六)消防控制系统是否正常运行。
(七)学生公寓、教学楼及办公场所等公共区域是否安装了影响人员逃生和应急救援的金属护栏。
(八)疏散指示标志和火灾应急照明灯是否有缺失、损坏、标识错误、被遮挡、被覆盖等现象。
(九)是否使用明令禁止的“三合一”建筑(即住宿与生产、仓储、经营一种或一种以上使用功能违章混合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的建筑。)。
(十)进行改建、扩建、装修等活动,是否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
(十一)学院及社会单位在校内举行的大型活动,如:庆典、会议、体育赛事、文艺演出、各类考试、迎接新生及影视拍摄等大型活动,主办单位是否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制定灭火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 排查公共设施安全隐患。
(一)建筑物及附属设施是否符合安全标准。
(二)教职工生活区、商业经营区是否有私自搭建的影响安全的附属建筑。
(三)是否有依傍学院围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现象。
(四)是否有将房屋和场地租借给他人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现象。
(五)校园内电网、煤气管道、自来水管道等基础设施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六)办公室和学生宿舍是否存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有无违章使用明火和劣质、大功率电器以及私接乱拉电气线路现象,电气线路是否超负荷和老化。
(七)锅炉、燃气、电气、体育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是否及时,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第九条 排查交通安全隐患。
(一)是否有未经批准擅自封闭、占用校园道路,或从事其他非正常交通活动的情况。
(二)施工时是否设立告示牌和安全标志,是否指派安全员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
(三)交通标志设立是否完整、清晰、准确,行车标线是否清晰、完整。
第十条 排查实验室安全隐患。
(一)实验室是否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各项操作是否安全规范,实验设备在每次使用前是否进行了安全检查。
(二)危险品、放射源的购买、使用与存放是否符合国家安全管理规定。
(三)实验室“三废”(“三废”是指固态、液态和气态的废物。)物质管理与处置是否规范。
第十一条 排查日常管理制度执行中的安全隐患。
(一)正常上班、上课时间,师生离开学院是否执行了请(销)假制度。
(二)日常安全检查与管理是否到位。
(三)是否对师生员工(含外籍师生)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四)开展大型群体性活动是否实行审批制度,活动前是否对活动场地、设施、通道进行安全检查。
(五)对患有严重心理障碍、传染性疾病的师生员工是否采取了有效防控措施。
(六)编制外聘用人员是否符合用工管理规定。
(七)安保人员是否有不规范、不文明执法行为,值班人员是否到位。
第十二条 排查饮食安全隐患
(一)食堂、超市食品卫生及环境卫生是否符合标准。
(二)从业人员是否具备健康证,并按规定着装。
(三)各类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以及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是否符合国家管理规定。
(四)食堂采购、存放、加工、出售、留样、消毒等环节是否符合《食品卫生法》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三条 排查网络安全隐患
(一)网络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二)网络舆情监管措施是否到位。
(三)能否有效防范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反动、色情、暴力、谣言等国家禁止的不良信息以及其他破坏信息安全的非法活动。
第十四条 排查校园重点要害部位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 安全隐患排查的途径包括本单位自查、安全工作处监督检查、学院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梳理汇总,以及群众举报等。
第十六条 安全隐患整改落实
(一)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整改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构,逐级完善隐患排查整改责任制。
(二)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安全员、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自查,排查本单位的安全隐患。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进行登记管理,建立信息档案,本单位有能力整改的要立即实施整改,无能力整改的报安全工作处,由安全工作处落实负责整改的单位。
(三)单位自查应每两周进行一次。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向安全工作处报告。主要内容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的整改方案及结果。
(四)安全工作处应每月组织一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送达整改通知,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完成后,应报告的内容包括:安全隐患概况、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整改结果。
(五)学院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应每季度组织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一次全校性的安全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应及时进行梳理并确定整改目标,落实负责整改的单位和责任人以及整改限期,整改完成后,应向学院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提交验收报告。报告内容包括:安全隐患概况、采取的整改措施及整改结果。
(六)各单位在安全隐患整改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在整改过程中产生新的安全隐患和各类事故。
(七)各单位应自觉接受学院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安全工作处对隐患排查整改工作的指导、检查及督办。安全隐患所在单位要根据学院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及安全工作处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十七条 监督管理
(一)各单位要建立安全隐患台帐,要具体记录隐患项目名称、地点、内容、限期整改时间、整改责任单位、整改责任人等情况,定期检查督促。
(二)对单位自查上报的、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或举报的安全隐患,由安全工作处认定,并及时向隐患所在单位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
(三)安全工作处应对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跟踪督查,做好督查记录。在督查中发现拒不整改,或可能严重危及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学院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四)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开展各类隐患的排查和整改工作。对工作不力、消极应付,甚至失职渎职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学院将按照《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及国家的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并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