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校区门卫的治安管理,确保校园的正常教学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大门口,由安全工作处警卫人员担任值勤任务。值勤警卫人员要提高警惕,认真履行职责,严格验证,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校园。
第三条 我院师生员工出入校门须佩戴校徽或主动出示工作证、学生证等相关证件。在校内办班、短期培训和临时用工人员,需凭安全工作处办理的《临时出入证》出入。严禁携带宠物进入校园。
第四条 骑自行车人员出入校门时应主动下车。
第五条 严禁无关人员进入校园游览、锻炼或进行其它活动,对不听劝阻强行进入校园者,门卫有权采取有效措施,将其送交安全工作处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六条 校外人员需到学院办事的,必须由门卫值班人员与相关部门及个人联系,若不同意接见或接见人不在,不准进入校园。若同意接见后,要填写会客登记单,方可进入校园,返回时由接见人在会客单上签字,交回门卫值班室。
第七条 校外人员进入校园,必须遵守校园的管理规定,自觉遵守公共秩序。
第八条 收废品人员、推销商品人员和其他闲杂人员严禁进入校园。
第九条 新闻记者进校进行采访,应经党政办或宣传部同意,并经党政办或宣传部通知校卫队,门卫工作人员核对记者证后,方可进入学院采访。
第十条 临时集体进校访问、参观、文体活动,须有校内接待单位接待,接待单位应事先和安全工作处联系,经安全工作处核对有关有效证件后,方可入校活动。
第十一条 校内车辆(含教职工私车)凭安全工作处核发的《车辆通行证》出入校门,校园内夜间不准存放私人车辆,一旦存放出现各种问题,车主自己负责,学院不进行任何赔偿。出租车不准进入校园(特殊情况由安全工作处批准)。
第十二条 没有通行证的车辆不得进入校门。外来我院办公、探访车辆需进入校园时,门卫工作人员应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凡到我院执行任务的特种车辆,如:消防、救护、抢险、邮电、运钞、新闻单位等车辆,使用单位提前告知安全工作处,经值勤门卫工作人员验明证件并说明情况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四条 进入校园的车辆,要减速行驶,服从保卫人员的指挥,按规定行驶、停放车辆。对不服从指挥、无理取闹者,保卫人员有批评和处理的权利。进入校内的车辆要按规定停放到停车场,不得占道影响交通。
第十五条 对进入校园的车辆,要认真检查装载情况,对驶出校园装有物品的车辆要验明是否与携物证相符,否则,禁止放行并进行相关的处理。
第十六条 校园大门口禁止无关人员滞留,非警卫人员一般不得进值班室。
第十七条 制止、劝阻在校门口摆摊设点人员。疏通门前道路。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