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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修订版)
2018-01-05 17:34 高玉貌  安全工作处


 

第一条 为维护校内交通安全,保障师生人身安全,依据《公安机关维护校园及周边治安秩序八条措施》,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院各单位要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对师生进行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交通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预防交通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安全工作处要在学院门前和校内道路设置斑马线、缓冲带等交通警示标志。规划设置停车位,未经安全工作处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移动或损坏。

第四条 机动车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否则一律禁止进入校园。

第五条   学院禁止非法营运车辆进校,各系部要教育学生不坐非法营运车辆。

第六条   所有车辆进入学院后须服从执勤人员的指挥、检查和管理,按照校区交通标志、标线行驶和停放,严禁在行车道乱停乱放,阻碍交通。校内施工车辆,须按安全工作处规定路线,专线行驶。

第七条 在校内行驶的机动车不得在禁停禁行区域内行驶和停放,确因公务及特殊情况,须经安全工作处批准。

第八条 机动车在校区内须按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主干道和消防通道上停放。停放在校内的机动车,驾驶员要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关好车门车窗,妥善保管好车内存放的物品。学院不承担车辆在校内停放期间发生的车辆损害和损失。

第九条 安全工作处有权对校内违章停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实施强制牵引。

 第十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在校内道路上无证驾车、学驾车、试刹车,严禁酒后驾车。

第十一条 机动车在学院内行驶时,须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主动避让行人,禁止鸣号。

第十二条 校内交通道路,任何部门不得占用。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设置管线时,须事先报告安全工作处同意。施工部门要设置警示标志牌,竣工后,及时修复路面及有关交通设施和清理施工垃圾。

第十三条 机动车辆凭《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机动车通行证》和《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机动车临时通行证》进出校门。无牌无证的机动车严禁进入校园。

第十四条 在校内举办的各种会议、活动的外单位车辆临时进入校门,由主办部门提前一天(重大活动提前一周),向安全工作处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入校园。

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救护、工程抢险等特种车辆除执行公务外,进入校园应由主管部门申请,须经安全工作处审核后,办理有关手续方可进入校园。超大、超重的货物运输车辆需按指定时间和路线行驶。

第十六条 师生员工不得在道路上站立交谈妨碍交通,严禁在道路上从事集会、摆摊、做操、跳舞、轮滑、踢球、打球、打闹、玩耍等影响交通的行为。

第十七条 在校内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员应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同时报安全工作处,由安全工作处根据情况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八条 在学院内行驶的机动车,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损坏校内公共设施或道路的,将追究其责任,并依损失情况由损坏者进行赔偿。

第二十条 外来车辆应服从学院管理规定,否则拒绝其进入校园。

第二十一条  学院公务车辆、教职工车辆需填写《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机动车辆通行登记表》,经所在部门审查核实后,到安全工作处办理机动车辆通行证。教职工亲属、居住校内的校外人员机动车辆及各类为学院服务的校外机动车辆需填写《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校外机动车辆通行登记表》,经院内相关部门提出申请后,报安全工作处审批,发给通行证。通行证只限在院内出入、停泊时使用,车主和车辆发生变动后,该通行证自动失效。

第二十二条   禁止各种摩托车在校园内行驶,车主可将摩托车停放在校门外或门岗警务室停车处,安全工作处派专人在校门口处进行严格检查,对停放在校园的摩托车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十三条   对仍在校园内行驶摩托车主,由安全工作处进行劝阻,责令其改正,屡劝不改者学院将按有关规定对摩托车进行暂扣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无证驾驶、无牌照的摩托车学院禁止进校,对强闯或偷摸进入校园的无证、无牌照摩托车,一经发现立即报告公安机关处置。

第二十五条   电动车在校园内行驶需减速慢行,车速不超过15公里/小时,并按规定停放。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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