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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住人口管理制度
2018-01-05 17:36 高玉貌  安全工作处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治安秩序,保障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保护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根据《秦皇岛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保卫部门受公安机关委托,协助公安派出所负责本院内暂住人口管理的具体工作。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实行暂住登记和居住证制度。

第三条  凡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院暂时居住的人员,应申报暂住登记。年满十六周岁拟在暂住地居住一个月以上的,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居住证。

第四条  暂住人员申报暂住登记,申领居住证,须持居民身份证或身份证明、免冠一寸登记相片两张。

第五条  在院内从事建筑施工及其它经营行为的暂住人员,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后集中到安全工作处办理。

第六条  在校园内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带《暂住人员租赁合同》和公安派出所核发的《房屋出租治安管理许可证》到安全工作处办理。

第七条  居住证实行一人一证。根据申领人实际情况,居住证有效期限分为1年和3年。

第八条  居住证具有下列主要用途:

(一)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身份证明。

(二)凭证可以享受居住地政府相关政策规定的待遇及办理个人相关事务。

(三)记录持有人基本情况、居住地变动情况等人口管理所需的相关信息。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对申报居住登记的流动人口,应当发给居住证。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不要求领取居住证的,可以不发证:

(一)未满16周岁的。

(二)拟居住时间不满30日的。

(三)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四)在学院、培训机构寄宿就学或者培训的人员。

(五)已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六)在救助站接受救助的人员。

第十条  流动人口在居住地拟居住3年以上并已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应当发给有效期为3年的居住证。流动人口在居住地拟居住不满一年的,发给有效期为1年的居住证。

第十一条  居住证登记项目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现居住地址、服务处所、办理社会保险情况、本人相片、有效期限、签发机关等。

第十二条  有效期为1年的居住证,1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年。有效期为3年的居住证,1次延期时间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三条  流动人口居住证遗失、损坏的,及时到安全工作处申请、换领居住证。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安全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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