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稳定工作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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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实施细则
2018-01-05 17:36 高玉貌  安全工作处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明确与落实各部门、各单位和各级负责人的安全职责,保障师生员工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学院的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院的安全工作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和各单位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逐级、按岗位落实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学院的安全工作突出保护校园内人员的人身安全,学院所属各单位不得以经济效益、财产安全或者其他任何借口忽视人身安全。

第四条  学院法定代表人对学院的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院领导对学院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安全工作处负责人对学院安全工作负主管部门领导责任。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对所属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

第五条  安全管理工作是学院和所属各单位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负责人不得对安全工作推诿。因失职、渎职造成安全事故的,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  本细则所称安全事故是指火灾事故;影响较大的治安、刑事案件;生产事故及其它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第二章  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第七条  学院院长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保障学院的各项安全工作符合规定;

(二)为学院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及安全设施;

(三)确定逐级安全责任制,批准实施学院内部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保障安全的操作规程;

(四)组织安全检查,督促落实安全隐患的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校园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组织制定符合学院实际的处置各种治安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急疏散预案。

第八条  学院确定一名副院长分管学院安全工作。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协助学院院长管理学院的日常安全工作;

(二)组织起草并督促各单位实施学院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提出有关安全的经费预算方案;

(三)组织实施安全检查,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工作;

(四)定期召开由各学院、系、部、处及其他处级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安全工作会议,布置和总结工作。

(五)负责学院安全保卫部门和其他安全组织的日常建设与管理;

(六)院长委托的其他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 学院其他领导对自己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十条  学院安全工作处是学院组织实施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负责起草学院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对各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督促各单位对安全隐患的整改;

(四)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五)协助公安机关处理治安、刑事案件和突发事件;

(六)拟定安全管理工作的奖惩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负责人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安全管理制度;

(二)建立单位安全组织机构,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制定符合单位实际的各项安全制度,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安全措施,设置和管理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

(四)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对临时聘用人员经学院有关部门审核后在使用中进行安全教育与管理;

(五)组织日常安全检查,并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整改;

(六)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并做好会议记录;

(七)安排本单位的值班值宿工作;

(八)负责单位大型活动、施工项目的安全管理,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九)建立健全安全工作档案。

(十)配合公安机关及其他政府安全管理机构和学院保卫部门做好各类案件、事故的调查处理。

各单位安全责任人可以指定一名行政负责人担任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协助其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单位其他负责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各单位确定所属各科室、中心、场所、房间等部位和各项工作的安全责任人,具体负责日常的安全管理,其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学院安全管理规定和本单位的安全制度与操作规程;

(二)熟练掌握责任部位和工作的安全管理、安全防范操作及事故处理技能;

(三)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上报有关负责人;

(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学院、系、部、公司、后勤部门及人员较多的处级单位应当设立专、兼职安全员,在单位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领导下,参与落实国家、学院和本单位对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学习、宣传安全防范的法律法规、学院及本单位的各项安全制度,依法进行安全管理;

(二)协助主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落实逐级和岗位安全责任制,确定各级、各岗位的安全责任人;

(三)负责本单位的日常安全检查与管理,纠正各种违章行为;

(四)检查、指导本单位值班和门卫人员工作;

(五)监督、参与本单位的安全隐患整改或者采取其他措施避免隐患酿成灾害性事故;

(六)协助公安机关和学院保卫部门的工作。

第十四条  安全员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本单位发生的安全事故承担直接责任。

各单位安全员接受公安、保卫部门的监督、检查、考核、培训,保卫部门对严重不负责任的安全员有权提出更换。用人单位拒不更换而出现安全事故的,单位负责人应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后勤管理部门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确保学院供水、供电安全;

(二)对学院各部位的电气线路、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修、检测;

(三)对校园内所管理的地下设施井盖进行日常巡查,发现破损丢失应及时更换;

(四)监督检查用水、用电情况,纠正违章用水、用电行为;

(五)对校舍、校园道路、公共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发现、排除危险。

第十六条  基建部门负责学院在建工程的施工安全管理,对新建、改建工程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进行设计、施工、验收。

第十七条  进行有毒、腐蚀、放射、易燃易爆、高压、竞技运动等危险试验和教学的单位,对试验和教学的安全负责。

第十八条  教务处、各系部对学生校外实习、野外实习的安全负责任。

第十九条  学生处、安全工作处、系部的主抓学生工作的负责人对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提高学生的安全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

(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及时解决学生当中的各种矛盾,避免因矛盾激化引发的各种纠纷和案件,避免群体事件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发生;

(三)学生参加学院组织的校内外各项活动的安全管理;

(四)参与处理涉及学生的伤害案件、人身伤亡事故,做好学生家属的安抚工作及善后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国际交流中心负责外籍教师、留学生及外籍师生公寓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外籍师生进行安全宣传与教育,检查和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外出租、承包或委托经营、管理公有房产的单位,应当同承租、承包人或受委托经营、管理人签订相应的安全责任协议,并对其使用房屋的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该房产的安全承担管理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校园内举办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承办、协办单位及提供场地的单位对活动的安全承担责任,并应签订明确各方责任的协议书。主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对依法需要到公安部门办理防火、治安审批的,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批后方可进行活动;

(二)活动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的专职人员负责现场秩序的维护;

(三)在运动场、馆及室内举行活动的,必须保证安全出口全部畅通,每一出口必须有专人把守。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完好有效。

在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的,举行活动的各方承担连带的民事责任,同时追究学院所属单位相关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三条  在校园内参加各种活动、辅导班、学习班的学员及未成年人学员的监护人在校园内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与参加活动有关的纠纷,由活动的主办单位负责解决。主办单位非本校所属单位的,由校内提供场地的单位负责协调。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对涉及学院相关单位的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与必要的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后勤集团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一)贯彻执行安全管理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学院的安全管理规定;

(二)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管理制度与安全操作规程;

(三)落实本单位的逐级安全责任制和岗位安全责任制;

(四)建立日常安全巡查制度,指定专人对所辖各区域、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应及时整改,并填写巡查记录;

(五)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六)对本单位的生产设备、安全设施、地下设施按要求进行检查、检测和维修;

(七)学生宿舍等部位设置专职保安员,对出入人员加强管理,防止不法人员进入;

(八)加强食堂、餐厅安全管理,确保公共饮食安全;

(九)设置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与设备。

 

第三章 安全稳定考核办法

 

第二十五条  考核总体目标是通过实行学院安全稳定目标责任考核,建立和完善校园安全稳定机制、安全防范机制和宣传教育机制,有效防止刑事、治安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发生,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育人环境,实现校园安全稳定的工作目标。

第二十六条  考核对象是学院各部门(包括各系部、职能处室和服务部门)

第二十七条  考核内容和时间:

(一)根据学院与各部门负责人签订的《安全稳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考核主要内容分为安全稳定工作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情况、安全教育的开展情况、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情况、安全设施、设备的投入情况、各类案件及火灾情况、内部人员的违法、违纪情况等方面。

(二)每年考核一次,考核时间一般为当年年底或下年年初。

第二十八条  考核办法及程序:

(一)考核工作由学院校园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

(二)考核的基本程序:先由安全工作处根据考核计分办法,结合各部门安全稳定考核积分,报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考核计分办法

1、基础分为100分。根据每年1月份在册人员人数,另外给本部门每人加0.01分。

2、年度安全工作计划(10分):每年开学初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工作计划,于第三周前交安全工作处备案。有计划的加10分。

3、安全稳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5分):按要求层层签订安全稳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加5分。

4、安全教育计划(5分):每年开学初制定本部门年度安全教育计划,于第三周前交安全工作处备案,加5分。

5、专题会议(8分):根据本单位实际,有针对性的召开专题会议,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有记录的每次加2分。每学年最高加8分。

6、工作总结(3分):根据《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部门对本学年安全稳定工作进行全面总结,交安全工作处备案的,加3分。

7、加分:根据本部门实际工作,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1)及时消除非本部门安全隐患的,每次加2分。(2)提出合理化建议并被采用的,每次加2分。(3)有见义勇为行为等先进事迹的,校内每起加3分;校外每起加5分;其他的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加分。

8、扣分:本部门出现安全责任事故的,按以下规定扣分。

1)出现一般安全责任事故,每起扣5分。(2)安全隐患未如期整改的,每次每项扣5分。(3)一般火灾事故(经济损失在1000元以下),每起扣10分;重大火灾事故实行一票否决。(4)参练邪教等非法组织,每人扣3分。(5)校外上访案件,每起扣5分。(6)出现自杀或自残案件,每起扣20分。(7)受纪律处分的,每人次扣2分。

(四)考核采取一票否决。凡发生省有关文件明确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形或触及《学院安全稳定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所规定四条底线的,予以一票否决。

(五)各部门本年度校园综合治理考核实得分按以下方法计算:

部门综合治理考核得分=本部门综合治理考核积分/部门综合治理考核最高分*100

第二十九条  考核等级:考核结果分四个等级。1、优秀:总分≥90分;2、良好:80分≤总分<90分;3、合格:60分≤总分<80分;4、不合格:总分<60分。

第三十条  每年度进行表彰,设先进集体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两名;先进个人五-八名。

第三十一条考核结果落实与奖惩

()安全工作处将安全稳定工作考核结果送交党委组织部作为中层干部考核的重要依据。

()为表彰先进,学院每年对在安全稳定工作中做出成绩的部门和人员进行表彰。根据得分评定考核等级,被评为优秀的部门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为年度综治工作先进。

()对考评不合格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部任人在年度个人考核时不得评为优秀。

()发生重大火灾、恶性刑事案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部门,考核为不合格。

(五)各单位对保卫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不落实,造成安全事故的,应当对单位的安全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从重处理。

 

第四章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院校园安全稳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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